最新信息
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二
人身意外险不能替代工
公司对外出借款项是否
专家齐聚中原基金岛,
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
劳动者声明“无其他劳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民事侵权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侵权 > 民事侵权
关于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lyqlkj 日期:2017-09-07  浏览:1477 次
 民事侵权案件的范围比较广泛,根据侵权责任法所列举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所有权、继承权等许多方面。对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我们基层法院或无权管辖或无此类案件发生。下面我就实际案例中涉及较多的民事侵权案件中易出错的几个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关于民事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主要表现在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受到侵害,也有个别所有权案件,但如何认定精神受到损害是我们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条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范围仅限于人身权益,而不包括财产权,且必须属严重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根据该解释第八条规定,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而严重后果对于人身权益来讲,主要是残疾、死亡,也包括有医院证明予以证实的精神类疾病。而并非只要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都予以支持。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人身损害案件时,此情形比较常见。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是我们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主要以下列因素确定: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⑤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⑥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因此每一个案件的赔偿结果都可能不一致,结合到具体案件中及我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我认为在5000元至30000元之间确定,不宜过高。

二、关于民事侵权案件中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赔偿问题

    在人身侵权案件中,当事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往往提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请求,但《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却未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根据该项解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计算并增加到残疾、死亡赔偿金内即简单相加,并非以前我个人理解的不再计算。

    另外存在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如果扶养人为一人,被扶养人为数人时,那么赔偿义务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如果扶养人为数人时,被扶养人也为数人时,将死者或伤残者应负担的所有扶养人的扶养费先计算出来,再除以扶养人的人数,但此时赔偿义务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三、关于民事侵权案件中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的抗辩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也时有发生,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超过20年,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此处的特殊情况既包括一年、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也包括20年最长期间。设立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既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以及起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因案件矛盾大、交通不便、取证困难等客观原因,错过了法定的时效,但法院应该根据具体案件的客观原因来确定是否可以延长,即使对方当事人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

四、关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划分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案件日益增多,对于损害严重,花费较大的案件,在交强险范围内计算赔偿数额,相对较容易,但对小于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计算项目还有必要再明确以下:当投保车辆有责任时,对第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投保车辆无责任时,对第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其中医疗费项下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死亡、伤残项下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关于民事侵权案件中证据认定的问题

    1、关于护理人数的证据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之精神,当事人以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护理人数的明确意见作为证据的,可以参照该意见确定护理人数,否则原则上按一人计算。同时,护理时间的计算以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或定残前止,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定残后的护理首先应确定护理级别(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护理),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同时应考虑被护理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并结合具体案情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40%或30%以内予以确定。

    2、关于医疗花费的证据

    有些时候因为伤情复杂、治疗过程长或者多处就诊,当事人可能将部分医疗票据丢失。在医疗票据原件丢失仅存在复印件或存根联的情况下,可以结合住院用药清单、病案材料等予以认定,不能仅仅因缺失票据的原件而予以否认,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的权益。这样做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原件、原物,但下列情况除外:①出示原件、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印件、复制品的;②原物、原件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相一致的。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

    3、关于交通费的证据

    对于交通费票据的认定,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但应以正式票据为凭,票据还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否则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六、具体民事侵权案件中责任分担的问题

    1、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类案件中对于“过错”的认定主要以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是接受劳务一方追偿或分担责任的依据。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侵害案件的处理

   (1)补充责任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不承担责任情形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承担责任情形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其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对该情节应予以认真审查。

    以上几点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均有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但根据不同的理解,也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

    在此,我仅以自己个人观点,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与大家相互探讨,力求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更加切合其立法本意。


 

热线电话
扫一扫 打开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