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建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密切相关,这是指导刑事诉讼处罚犯罪的事情。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那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下面我们简单的了解一下:
(一)调查权、检察权、裁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制定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刑事事件的调查、拘留、执行逮捕、事前审查、公安机关负责。检察厅批准的拘捕令检察厅直接受理事件的调查。裁判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裁判是人民法院负责的责任。除非法律规定,否则其他机构、团体和人员无权行使这些权利。力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刑事诉讼,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行的职权<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规定不接受行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指导,分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
(三)负责工作、相互协助、相互合作的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刑事诉讼,对业务负责;相互合作,互相约束,执行必须保证正确的有效性的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辩护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被告人具有接受辩护权,人民法院有义务履行义务的被告辩护。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之外,还可以委托1人的两人是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从事件中被移送的审查日开始行使。随时委托被告辩护案件的律师。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有罪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不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谁都不能确定有罪。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在确定的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严重,危险大,根据刑法,有时不被视为犯罪。犯罪已超过公诉时效的期限;经特殊赦免令被免刑;刑法处理过的犯罪不会通知或撤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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