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兰某、张某系共同经营一家牛肉粉店铺的夫妻。为增味提鲜、获取回头客,二人在售卖的牛肉粉的牛骨汤中添加非法收购来的罂粟壳长达一年有余。2021年,该店被当地食品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当地检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二人依法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兰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三、依法扣押的罂粟种子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律师解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例如三聚氰胺、苏丹红等物质的非法添加事件,都是我国历史上违法添加导致的重大恶性事件。
罂粟壳隶属国家药材名录,其中的罂粟碱等成分具有麻痹神经等功效。长期食用罂粟壳会造成相关身体损害,系国家明令禁止用于添加至食品中的成分。兰某、张某明知添加这样的物质可能导致食客"上瘾”仍然秘密长期添加,故兰某、张某二人的行为成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罂粟壳因其并非是基于经过加工、提纯等工艺的管制类神经中枢抑制剂,故不属于毒品。但可以用于提炼毒品的原植物种子,是毒品的一种形式,故兰某、张某二人成立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本案中,共起获兰某、张某尚未使用的180颗罂粟,去壳后为125.71克,发芽率为16%,办案机关根据以上实际要素来认定二人的罪责程度。
食以安为先,消费者在就餐中发现餐厅具有添加罂粟壳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或投诉该类违法犯罪行为。餐厅经营者应当恪守法律法规、“不踩红线”,万不可为不法利益铤而走险,否则,害人害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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