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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宝马司机砍电动车主反被砍身亡案:法律不能偏向恶人
作者:lyqlkj 日期:2021-09-03  浏览:589 次
临沭律师整理发表:
想必这个新闻大家都看了,整个经过想必我们都了解过,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后面演变成了命案,就是简单的刮碰,由于一点点的争论到扭打到砍伤到致死。
这几天,江苏昆山“宝马司机持刀追赶电动车主反被砍身亡”一事引发大家的热议。

事情是这样的:

27日21时36分,江苏昆山一十字路口,一辆黑色轿车突然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车道内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

随后,宝马车上先后有三个人下车与电动车主理论,其中一黑衣男子忽然返回宝马车,从车内取出一把长刀,持刀冲向电动车主,并对其挥刀。

电动车主见状躲避,在此期间,黑衣男子不慎将刀滑落,电动车主捡起刀,反把黑衣男子砍倒在地,最终黑衣男子死亡。

此案之所以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主要争论点就在于,电动车主将宝马司机砍伤致死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就在不久前,昆山警方通报结果出来,电动车主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时间,民众纷纷点赞此次警方处理大快人心!

事实上,在警方的处理结果出来之前,有很多包括专业律师在内的人预言,此次电动车主的行为会被判为防卫过当,理由是在宝马司机被砍倒后,电动车主还实施了追砍,并导致了宝马司机的死亡。

尽管在这里面的很多人心里实际是认定电动车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根据过往的案例,想要认定正当防卫是极其困难的。

那么,在中国,认定正当防卫有多难呢?

在这里,不得不先提一下中国法律里面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通说认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以下几项:

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二、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四、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

五、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其中,第五条里面的必要限度至今为止都没有一个明显的解释,什么样的行为叫做防卫过当。

在这样多重的条件下,想要认定为正当防卫是极其困难的,尤其是防卫行为导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被判为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人的也不在少数。

而能够成功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例,多半造成的伤害较低。

在我国的刑法中,有一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文,叫做无限正当防卫。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这样一条法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几乎被束之高阁。

在中国人的传统思想中,死者为大的观念深入人心,若防卫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死伤,防卫者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有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矛盾。

因此,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判定一直趋于保守。

法律鼓励的是在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主动寻求帮助,而不是上升为互相侵害,并且,在行凶者没有实施侵害时,被侵害者不得继续实施侵害,否则很可能被判定为防卫过当。

但是,行凶行为往往是在突然、急切的情况下发生的,要求防卫者在这样猝不及防毫无防备的条件下,根据行凶者的行为性质和程度去考虑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是不现实的。

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约束每个人的行为,惩恶扬善,若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过于严苛,无异于披着公正的皮,行保护恶人之实。

如果此次的电动车主被判定为防卫过当,会让宝马司机这种恶人愈加嚣张,而使得我们普通民众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变得畏手畏脚。

其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这与法律弘扬的“惩恶扬善”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法律真正应该保护的是人身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而不是以一种“和稀泥”的态度纵容恶人。

当然,此次的判定结果跟大众的舆论也分不开。

诚然,法律应当是独立于一切的,不应该受到任何舆论的影响,但是,法律也是人制定的,不可能十全十美。

法律也需要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更好的为人民伸张正义。

从这个角度来看,此次的“宝马司机持刀追赶电动车主反被砍身亡”案件将成为中国司法史上关于正当防卫认定的里程碑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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