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二、被伤害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交通意外损伤进行的抢救和创伤治疗的医疗费用,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
1.己方责任(含全部、部分责任);
2.非违反交通规则的意外受伤(如突发疾病合并交通意外、因交通原因但又非责任人所为的);
3.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处理而无法认定责任人的;
4.因肇事方逃匿,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三个月之内均无法找到当事人,使被害方无法获得赔偿的;
5.由法院出具证明材料,经法院判决赔偿强制执行的肇事方,确因无经济能力赔偿,使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医疗赔偿的;
6.交通事故处理后首次治疗终结,再次住院治疗的。
你好,我有一亲属在东莞工作四年,交社保三年,于2011年9月份发生意外车祸医药费总共花了七八万,交警判承担部分责任,据悉关于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的复函:粤劳社函〔2003〕472号文件可以报销己方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多少,请问怎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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